2006年10月25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八版:中国风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劳教人员假自首“以小换大”
检察官剖析案件背后的法律漏洞
秦力

  几名吸毒人员在戒毒期间,为逃避两年的劳动教养处罚,竟串供编出一个贩毒假案,并向警方自首,企图通过获得几个月的有期徒刑来“以小换大”,结果被检察官从细节入手识破。
  类似的案例在重庆发生了多起。办案检察官分析,正是执行机关在执行行政处罚和刑罚中存在相互衔接不畅的问题,以及法律法规存在的漏洞,使得这些吸毒人员敢于大胆编造犯罪事实妨害司法。

  主动揽罪为“以小换大”
  这一奇怪现象的暴露,缘于一起简单而且办得极其“顺利”的案件。今年7月12日,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以涉嫌贩卖毒品罪将犯罪嫌疑人叶某移送巴南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件的基本事实很简单:叶某于今年5月18日因复吸毒品被决定劳动教养两年。6月8日,叶某坦白自己两月前曾贩卖毒品海洛因一小包给陈某吸食。这一坦白事实得到吸毒人员陈某的证实,同时得到陪同陈某购买毒品的证人彭超的证实,两人也辨认出了叶某。从表面看,本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是,3人对犯罪情节的陈述惊人一致,引起了检察院办案人员的注意。
  一个月以后,公安机关又以彭超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人发现彭超也是主动交代贩卖毒品的事实,而且贩卖的对象也是陈某。
  凭着职业的敏感,承办人感觉这两个案子的情况绝非简单的巧合。
  检察官当即前往重庆市万州戒毒劳动教养管理所对彭超进行提讯。看到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彭超的心理防线彻底被攻破,只得如实供述了假自首的事实:今年6月,在巴南区戒毒所戒毒期间,因为对法律政策的误解,为逃避两年的劳动教养,他与在同一舍房戒毒的叶某、陈某商量,编造了贩卖毒品的假案,并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他们根据以前的案例,知道贩毒一小包大约会判6个月。
   类似的案例还有多起。一位给自己编造“盗窃”罪名的吸毒人员李某坦白,自己这么做,就是为了以短期的刑罚来逃避较长期限的劳动教养。他透露说,有些劳教吸毒人员甚至不惜以顶罪达到轻罚的目的。

  打击假自首于法无据
  重庆市巴南区检察院副检察长陈晓辉给记者分析了吸毒人员的“如意算盘”:
  按照有关规定,被劳动教养的人员,如果又有刑事犯罪行为的,先执行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再继续执行劳动教养。但由于劳教场所和监狱衔接工作不够,一部分刑罚执行完毕本该再继续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被释放后,常常因工作衔接不畅而未被再执行未满期的劳动教养。于是,一些劳教人员认为,只要是在劳动教养期间又被判刑的人,就可以只执行刑法处罚而免除行政处罚,从而产生以假自首的方式来缩短被羁押的时间的动机。
   除此之外,一位资深检察官认为,公安机关的考核指标导致侦查人员过于追求打击的人头数,从而忽视或者故意忽视对这类假自首案件的甄别,也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此类事件的发生。
  “毒品案件的证据标准不一,也给编造贩毒假案提供了空间。”这位检察官说。
  在办案实践中,陈晓辉发现,现行刑法对这种以假自首妨害司法的行为没有设定罪名加以打击。

  建议增设假自首罪名
  在对这类假自首案件进行深入的思考和分析之后,陈晓辉提出了一些对策。“加强劳动教养执行机关同监狱的衔接工作,这是首先要做到的。”陈晓辉说,对在劳动教养期间又被执行刑罚处罚的人员,在刑满后,及时与原决定处罚的公安机关和执行劳动教养的单位联系,将未执行完的劳动教养期继续执行完毕,这样才能从制度上彻底消除劳动教养人员通过以较短刑罚换取较短关押时间的想法。
  “制定零星贩毒案件定罪处罚的统一证据标准,提高对零星贩毒案件的处罚标准。”陈晓辉认为,贩毒在8类严重刑事犯罪中起点刑是最低的,如对贩毒罪处以较重的刑罚,就能消除假自首的“获利空间”,从而杜绝假自首的出现。此外,应加强对吸毒人员坦白案件的证据甄别和复核。
  “最重要的是,增设罪名,加大对此类妨碍司法行为的打击力度。”陈晓辉认为,这是最有力的一招。正因为刑法对自己伪造犯罪事实妨害司法的行为没有规定加以处罚,以致犯罪嫌疑人敢于大胆编造犯罪事实妨害司法。